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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张兵律师
手机号码:18890555059
执业证号:14309201710213560
执业律所: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赤松北路231号
一、如何提起刑事自诉
(一)条件
1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条的规定;
2、属于本院管辖;
3、被害人告诉;
4、有明确的被告人、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。
(二)起诉
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;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,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。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1、自诉人(代为告诉人)、被告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出生地、文化程度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;
2、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情节和危害后果等;
3、具体的诉讼请求;
4、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;
5、证据的名称、来源等;
6、证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等。
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,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。
(三)受理
对自诉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。经审查,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决定立案,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;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,裁定不予受理:
1、不属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;
2、缺乏罪证的;
3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4、被告人死亡的;
5、被告人下落不明的;
6、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,自诉人撤诉后,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;
7、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,自诉人反悔,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。
二、提起刑事自诉要如何进行
(一)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
1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:侮辱、诽谤案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;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;虐待案;侵占案。
2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。
3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。
(二)如果被害人死亡、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、威吓等无法告诉,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、患病、盲、聋、哑等不能亲自告诉,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,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。
(三)对已经立案,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,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;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,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,再次提起自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(四)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(五)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,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,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;自诉人放弃告诉,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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